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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離職特休假折現問題
文章發起人:ann2010 開始時間:01-06-2010 4:15 下午 回應數: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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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一月 2010, 10:10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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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si1980
加入本站時間: 08-18-2009
文章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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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基準法,俗稱「年假」的「特別休假」,指的是勞工因上一年度工作年資期滿的「法定權利」。也就是說,這個權利是員工應該享有的,企業不能以契約終止或年度終結等理由,擅自取消或縮減員工休假的天數。
想轉換跑道,或是遭雇主解雇的人,都有權在離職前,提出休完特休假的要求。 即使公司以任何理由駁回申請,按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亦即公司還是應於員工離職時,將未休的天數,折算成「現金」給員工。
路過剛好看到Cheers 雜誌補充一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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