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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發商務電子郵件管理條例」研討會
文章發起人:admin 開始時間:08-15-2006 1:38 下午 回應數: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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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八月 2006, 1:38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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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加入本站時間: 11-24-2005
文章數:13,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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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會友先進,敬問道安:
主旨:本會擬新增立法院審查中「濫發商務電子郵件管理條例」之團體訴訟業務,謹敬邀於
民國95年8月27日
(週日)下午3時,蒞高雄市遼寧二街13號(07-3124752),共商相關事宜。
說明:
1.垃圾廣告郵件近年來已被公認為「全民公敵」,且在現行網際網路協定的標準下,無法從技術上有效阻擋。為防制垃圾廣告郵件之濫發行為,美、歐、日及澳等國都已完成立法,我國「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如附件,即泛稱「反垃圾郵件(anti-spam)法」)目前在立法院科資委員會一讀審查中,審查通過,指日可待。
2.該管理條例草案第8條,參酌消費者保護法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規定得代為提起團體訴訟之要件,不過,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代為提起團體訴訟之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必須在5百人以上,而該管理條例草案第8條規定社員人數只要100人即可,本會較易取得代為提起團體訴訟之社團法人適格。
3.不過,垃圾郵件相對於網際網路,類似智慧財產法或醫療法之於一般民刑法,具高度專業性,一般網際網路專家未必了解,故,處理垃圾郵件訴訟案件,必須兼具垃圾郵件實務與技術,否則,可能因誤解網路專業用語與事實而影響訴訟結果。
4.目前,我國唯一提供網友線上自行反擊垃圾郵件功能的網站(http://anti-spam.tw),是由曾於
1999年12月3日
到本會讀書會演講著作權的翁自得先生所親自架設,翁君同意將該網站無償授權本會使用,並依據本會意見增修,且同意針對該管理條例的規定及未來的團體訴訟,提供跨圾圾郵件與法律領域的專業協助,期藉由跨領域的專業技術與訴訟,有效防制日愈猖獗的垃圾廣告郵件。
辦法:
請賜填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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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法律人協會
95年8月27日
(日)下午3時會議
□ 出席
□ 缺席
姓名: 電話:
高雄市法律人協會
理事長
晚
鄧學良 敬上
2006.8.14
TEL:3124652
FAX:3124637
E-mail:fclma@ms10.hinet.net
Website:fclma.org
「濫發商務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總說明」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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