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提案(稿)
主旨:修改「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証書辦法」第47條、船員法第2條第3款,及引水法第13條第4款。
說明:
一、目前船長66歲退休之規定,乃依據「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 證辦法」(94年4月1日修正)第47條規定(見附件一)而來。而該辦法乃依據母法之「船員法」第6條後段之授權而訂定。然同法第6條前段乃規定「船員資格應符合1978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規定」,但查遍1978以來之STCW公約(詳附件二)中並無對職業年齡之限制。準此,上開辦法之年齡規定已明顯違反法律之授權。
二、少子高齡化的時代已然來臨,台灣目前社會老齡化的速度已為世界之冠(見附件三)老年人勞動力的運用已成為全世界的問題。
三、海上的工作環境原本使船員的體魄較同年齡岸上工作人員強健。更何況,全船人、船、貨所要藉助船長的專業經驗,來確保安全。“老船長”向來是經驗、信心之代名詞。
四、專技人員證照原本就不應受年齡限制。(如律師、醫生、會計師….)
五、反觀各國之立法例中:
英、蘇、美、日本之船長:無年齡限制。惟65歲後每年要繳體檢表。
六、國輪噸位日益減少(詳附件四),多數船長均服務於外借之權宜輪以賺取外滙,基層之航運人力(水手、舵工)雖然因薪資過高漸失競爭力,然外籍公司對於船長,仍樂於僱用。僱主願僱、船長願做,但受限國內行政命令,無法於65歲後換證。以致對個人來說,僱傭受阻,對國家來說損失外滙,對社會來說多一分負擔。直言之,我國「船員法」成了航業界人力瓶頸之人為障礙。
七、海運對於台灣來說重要非常(附件五),台灣海運界可在世界海運舞台上有競爭力的,這批受惠於過去教育、考選制度上專業經驗豐富的船長,就是其中一項。
為此,立法及主管機關能儘速鬆綁。以期與國際1995STCW公約接軌,並採同一標準,勿以過嚴、過時之國內法作超出國際的要求。
辦法:
一、將船員法第51條中改為: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申請退休:
1.
在船服務年資年滿六十五歲者。
2.
再船服務年資二十年以上者。
船員受禁制產之宣告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者,應強迫退休。年滿65歲合於船員體格檢查,受僱用人僱用者,得受雇之。本法施行前之船員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本法施行前之海商法規定計算。
二、將「船員訓練檢覆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中第四十七條改名:「船員適任證書之有效期間自簽發起五年為限。船員年齡已逾65歲者應每年繳交公立醫院合格之體格檢查表並由當地主管機關驗證之」。
三、將引水法第 條,改為
附件一:
臺灣十年後 工作人口每年將少15萬
時間
:2006/02/23
來自
:
聯合早報
臺灣經建會人口推估報告表示,10年後,臺灣工作人口每年少15萬。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導,失業率威脅稍緩,十年後“企業找不到人”的經濟新危機風雨欲來!
根據經建會人口推估報告指出,再過十年,臺灣工作人口將進入緊縮期,保守估計每年將減少15萬人。而且超過四成,將是45歲以上的中高齡工作者,老年勞動力運用成為迫切議題。
《經濟學家》報導指出,二次世界大戰後第一波嬰兒潮已于上月進入60歲大關。近來《財星》、《美國商業週刊》、《經濟學家》都曾以封面故事,報導高齡勞動力再運用這個全球新議題。
經建會預估,臺灣的戰後嬰兒潮比境外晚兩年,這群戰後嬰兒潮將于兩年後邁入60大關,五年後即2014年,這批老人成為65歲以上的依賴人口,總數達293萬人。
戰後嬰兒潮變老也將使臺灣勞動力進入緊縮期。據經建會二年前的人口推估,假設未來45年臺灣每名婦女仍維持1.2個小孩的生育率,十年後,臺灣15歲以上,65歲以下的工作人口將開始減少。
2005
年臺灣工作人口1636萬人,占總人口數74.1%;到2051年只剩1089萬,比例降到55.62%。平均每一年減少15萬工作人口。
工作人口減少,可能是臺灣經濟莫大的威脅。東吳大學教授鐘俊文研究指出,如果排除生產力提升的因素,隨著工作人口減少,到2016年之前,臺灣經濟增長率平均可能僅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