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 中華勞資事務基金會捐助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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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第九次修正核定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財團法人中華勞資事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設於高雄市三民區遼寧二街十三、十五號。
第 二 條 本會為增進勞資和諧與兩利,整合勞資關係與企業經營之理論與經驗,以公正第三人之立場,引導當事人解決勞資爭議問題,並以達成民生主義理念之勞資秩序為最高目標。
第 三 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佰萬元整。
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贈與。
第 四 條 本會之業務包括左列各項:
一、勞資紛爭之處理。
二、企業發展之輔助。
三、社會保險之推廣。
四、勞資財稅之規劃。
五、勞資教育之訓練。
六、勞資訊息之傳送。
七、勞資安衛之維護。
八、勞資與社會福利之服務。
九、勞資法制之研究。
十、國際間勞資活動。
十一、國內就業再造。
十二、大陸投資諮詢就業之輔導。
十三、社會關懷之投入。
十四、輔導勞資相關事務之認證。
十五、其他與勞資相關事務之開辦。
第 五 條 本會設置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師會及研究會。
第 六 條 本會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會務。
二、本會經費及基金之籌劃。
三、本會預算及決算之編制。
四、執行本會其他會務。
董事會每兩月召開乙次為原則,必要時經董事三分之一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由各董事輪流擔任主席。董事會需有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又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議程送交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監事會亦同,但監事會召集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 七 條 本會董事之職責為:
一、秉承董事長之命執行其職務。
二、就其所負職務對董事會提出報告。
三、出席董事會及與其職務相關之各種會議。
四、推展本會會務並發揚本會宗旨。
第 八 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為:
一、本會會務之監督。
二、本會財務收支之審核。
三、向本會董事及行政人員執行任務提供改善意見。
四、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五、監事會議每二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由各監事輪流召集之。
第 九 條 本會董事、監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董事、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
、
監事任任期屆滿前壹個月,董事會、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之。
第 十 條 本會第一屆董事由認捐之人士推選九人擔任之,第二屆以下之董事,就原認捐人士及其他適當人士中合計推選九至十五人擔任之
。
本會之監事由一至五人組織之。得另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一條 本會設董事長一人綜理會務,由董事互選擔任之,連選得連任。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由董事長選任,經董監事同意後聘任之
。
本會得依需要,設常務董事一人。常務董事由董事互選之,任期同於董事。
第十二條 秘書長下設行政副秘書長一人、組主任數名,分別襄助秘書長推展研究工作及財務工作及行政工作。各組之增設廢除,由董事會決定之。
秘書長下設業務副秘書長一人、中心主任數名,分別獨立處理各項專門業務。各中心之增設廢除,由董事會決定之。
第十三條 本會研究會置管理師暨資深研究員、資深研究員、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助理。其設置辦法另訂之。研究會由法律理論及實務、企管理論及實務
、
政治、經濟、社會、心理及其他方面之學者專家及實務界人士擔任之。
第十四條 研究會議每週召開一次為原則,由董事長或董事長所指派之人員召集之,對董事長負責。
管理師會議不定期召開,由董事長或董事長所指派之人員召集之,向董事長負責。
第十五條 凡年滿二十歲以上之公民對勞資問題有專門知識與經驗者均得經本會助理研究員以上一人之推薦
,
申請加入為本會之研究人員,並應依法定程序審查合格入會。審查辦法另訂之。
第十六條 研究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研究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四分之三以上通過,得開除其資格。
一、不履行本會應履行之義務情節重大者。
二、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確定者。
三、經宣告為禁治產人者。
四、(刪除)。
五、破壞本會會譽情節重大者。
第十七條 本會得設榮譽董事及顧問,其任用由董事長聘任之。
本會為因應業務需要,得設業務中心,業務中心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十八條 本會事業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會之預算由管理師會議編製報告書,經董事會核定,送請監事會備查。決算由管理師會初審,經董事會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九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贈與為原則,非經董事會決議並提請主管機關備查
,
不得處分原有基金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二十條 本會之董事、監事、研究人員,因本會事務所支付之費用,得請求償還。研究人員執行本會事務得領取研究津貼
、
車馬費、出席費或差旅費以及其他等必要經費,董事出席研究會時亦同。支付辦法另定之。
第廿一條 本會解散時,剩餘財產歸屬高雄市市政府。
第廿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行之。
第廿三條 本章程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