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資爭議仲裁處理法制學術研討會
會議記錄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地點︰ 財團法人中華勞資事務基金會 (高雄市三民區遼寧二街13號)
補助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中華勞資事務基金會
協辦單位:國立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高雄市法律人協會
議題一:國外勞資爭議仲裁制度以及政府於仲裁制度角色功能之探討
主持人︰丁漢利理事長、鄧學良博士
報告人︰李錦智博士候選人、吳全成博士
評論人:邱揚勝律師、丁漢利理事長
議題二:我國現行勞資爭議仲裁機制面臨之問題及未來願景
主持人︰黃啟埴秘書長、趙守博博士
報告人︰楊櫻花律師、陳麗珍律師
評論人:鄧學良博士、姚志明博士
會議發言與建議︰
丁漢利氏:
1.2008.12.15兩件大事→(1)王如玄主委在立院被質詢「無薪假與基本工資」(2)兩岸大三通。
2.高雄港營運與國民生活關係,一般認為密切,本人認為非如此。
3.
「無薪假」的處理?→政府是「4兩撥千斤」。
4.
為何需有彈性工資制度,只因企業經營難保常順。
5.
我國宜加強強制仲裁,在「無休假」問題上,公權應適時進行調整。
李錦智氏:
1.
大陸勞資爭議採往上訴訟、往下調解。
2.
大陸2001年開始進行勞資爭議處理方式之大調整。
3.
大陸的「民間仲裁」提議(董保華),未成案。
4.大陸有行業性仲裁(運輸業)、區域性(經濟特區)仲裁。
5.只有特定事項才進調解、仲裁;集體合同(但不進入調解、仲裁);集體合同有問題,交公權處理,不進行勞資爭議處理。
6.勞動審判在大陸最高人民法院較積極,已採「司法解釋」。
7.中國大陸勞資爭議處理制度見樹也見林。
8.仲裁後起訴由勞工自行決定。
9.
大陸地區勞資爭議法§47 似為無用→但!公營事業工會會爭取回復工作權。
10.
大陸司法體制對勞資爭議之特別情形,有「酌情受理」規定。
吳全成氏:
1.
澳州勞資關係委員會,設計有如法庭的布局(大陸也是一樣)。
2.
我國勞爭學德國,未見妥當。
3.
勞資爭議與勞資關係間之意義。
4.
澳州每5年做一次調查。
5.
澳州長達80年的工業法庭,另有勞爭仲裁制度。
6.
目前「無薪假」常未告知何時回廠?政府實應有所輔導。
7.
1890
年為分水嶺,澳州正式成立勞資關係委員會! 西澳開始。
8.
澳州1900年定勞資調解仲裁法。
9.
澳州有仲裁、有調解→陳繼盛氏當初認為不應濫行強制仲裁。
10.
澳州強制仲裁、自願仲裁並行。
11.
澳州人民非常信任「勞資關係委員會」
12.
澳州工會先行提出協商,然後再「勞關委」。
13.
澳州有很多是「紙上罷工」。勞資雙方協商交涉上的攻防。
14.
我國應學澳州不應區分「調整事項」、「權利事項」。
15.
勞爭應分「司法律學」、「行政體系」,勞爭之執行最後由司法執行。
16.
澳州在仲裁進行中可繼續罷工。
17.
澳州80%案件都在「勞關委」處理。
18.
本人認為不應限制誰可不可罷工。
19.
澳州無最低工資,只有行情(最低)工資,值得我國注意。
20.
澳州「勞關委」要求各行各業依行情工資來給薪。
21.
澳洲是民主國家,但由「勞關委」訂定基本遊戲規則。
22.
澳州為實行社會主義的資本主義。
23.
勞資關係是一切關係中最主要的,我國宜重新省思對勞資關係的定位。
丁漢利氏評論:
1.
澳州無論海上、陸上之制度,都非常嚴格。
2.
澳州採用很多國際規則,又加上澳本身的無數規則。
3.
薪水表→沙烏地阿拉伯→由國家擬「行情工資」。
4.
澳州由憲法在上位立法。
5.
澳州因已知英國制度的良寙。
6.
勞資事,政府不可不作為。
7.
澳州專業法庭,我國宜參考且落實之。
邱揚勝氏評論:
1.
勞資爭議似不需要用到仲裁。
2.
王建民在大聯盟第3年的薪資仲裁。
3.
連大聯盟都有仲裁機制。
4.
「新光天地」案,台陸各50%股份,台陸進來準備在香港仲裁。
5.
設仲裁委員會,要大家都相信。
6.
公家機關不善於仲裁。
7.
商務仲裁仲裁費很高。
8.
我國「車禍鑑委」有初議及復議,但鑑定結果,不一定信服。
9.
民間仲裁也需有政府介入。
10.
大陸採「調」→「仲」→「訴」。何類勞資爭議可仲裁?
11.
以本國舊有習慣做比較,再談外國制度會較清楚。
12.
大陸勞爭體制較親切性、便利性,其實台灣亦有?「台」其實更好。
13.
何謂「權利事項」?何謂「調整事項」?可截然劃分嗎?
14.
民訴前常有訴訟內調解程序,但因已有勞爭調解,經常省略。
陳麗珍氏:
1.
仲裁係文攻,非武嚇。
2.
仲裁客題→一定的法律關係。
3.
以例言之,結婚等事實「行為」,不得仲裁。
4.
調解、仲裁等必須是和解的事件。
5.
往前看、往以後看→即重視現在及未來。
6.
一定要用書面定訂→書面協議。
7.
一輩子約定不婚之效力?當然不成立。
8.
如有「仲裁協議」存在時,在程序上,應先向法院在審理開始前,先陳明。法院會裁定停止訴訟。
9.
法院曾推雙方選定法官!但仲裁時,雙方可推仲裁人。並可發函要求對方選定。
10.
仲裁人於有利害關係者,不得受選出任。
11.
仲裁機構於全國及各地,均有組織。
趙守博氏:
1.
政府官應有擔當!怕熱不要到廚房。
2.
就服法有規定可協商減薪、減工時。
鄧學良氏:
1.
陸、澳均採強制仲裁。
2.
勞資爭議如何用仲裁法?
3.
「無薪假」如何用仲裁法?
陳麗珍氏:
1.
仲裁只適用調整事項。
2.
「調」與「權」如何可截然劃分?
3.
勞資於勞動契約有仲裁協議,則應屬仲裁法之仲裁?
4.
「無薪假」是「權利事項」,勞委會視為「調」。
黃啟埴氏:
1.
勞爭仲裁即便有改體制,勞仲人員需專業人員。
2.
現行勞爭仲裁是以集體爭議為標的。
3.
不可期盼政務官超越依法行政,但政務官應有所作為。
姚志明氏:
1.
除勞爭仲裁依協議,可進入仲裁法之仲裁。 勞爭為何不選擇仲裁?
2.
撤銷勞爭仲裁中的不當條款。
3.
明碁電腦不了解德國生態。
黃啟埴氏:
1.
政府應該建立勞資雙方談無薪假的平台。
2.
民間仲裁人員很難建立。
趙守博氏:
1.
就服法有規定勞資雙方協商。
2.
政府宜鼓勵勞資雙方上層團體,來做調整的原則性約定,進行紳士協定。
3.
當初有「勞資自治」的想法。
4.
如由雙方約定,減少工時,當然可減少工資。→這是調整事項。
5.
「協調」將規範化,但不宜「調解」化。
6.
美國AAA的仲裁與裁決並存。
7.
「無薪假」為調整事項。→仲裁→強制仲裁為何不發動?申請調解→減少雇主恣意。→雇主保持原有利潤,實屬可議。
趙守博氏:
1.
找一個有標準性個案來處理,對社會會有帶頭作用。
2.
強制仲裁的結果,如不符理想,將有其他問題出現。
黃啟埴氏:(總結)
1.
政府應明快介入,進行「強制仲裁」。
2.
要進行「無薪假」的企業,應向政府登入,且董監事行為應受管束。
3.
政府對紓困,應同時要求提出「員工權益工作保障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