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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資爭議仲裁處理法制學術研討會(2008.12.16)
我國勞資爭議仲裁處理法制學術研討會會議記錄

文章發起人:admin   開始時間:12-19-2008 10:36 上午   回應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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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十二月 2008, 10:36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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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資爭議仲裁處理法制學術研討會會議記錄

我國勞資爭議仲裁處理法制學術研討會

會議記錄

時間︰ 中華民國971216

地點︰ 財團法人中華勞資事務基金會 (高雄市三民區遼寧二街13)

補助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中華勞資事務基金會

協辦單位:國立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高雄市法律人協會           

 議題一:國外勞資爭議仲裁制度以及政府於仲裁制度角色功能之探討

    主持人︰丁漢利理事長、鄧學良博士

    報告人︰李錦智博士候選人、吳全成博士

  評論人:邱揚勝律師、丁漢利理事長

議題二:我國現行勞資爭議仲裁機制面臨之問題及未來願景

    主持人︰黃啟埴秘書長、趙守博博士

    報告人︰楊櫻花律師、陳麗珍律師

  評論人:鄧學良博士、姚志明博士

會議發言與建議︰

丁漢利氏:

  1.2008.12.15件大事→(1)王如玄主委在立院被質詢「無薪假與基本工資」(2)兩岸大三通。

  2.高雄港營運與國民生活關係,一般認為密切,本人認為非如此。

    3. 「無薪假」的處理?→政府是「4撥千斤」。

    4. 為何需有彈性工資制度,只因企業經營難保常順。

    5. 我國宜加強強制仲裁,在「無休假」問題上,公權應適時進行調整。

李錦智氏:

    1. 大陸勞資爭議採往上訴訟、往下調解。

    2. 大陸2001年開始進行勞資爭議處理方式之大調整。

    3. 大陸的「民間仲裁」提議(董保華),未成案。

  4.大陸有行業性仲裁(運輸業)、區域性(經濟特區)仲裁。

  5.只有特定事項才進調解、仲裁;集體合同(但不進入調解、仲裁);集體合同有問題,交公權處理,不進行勞資爭議處理。

  6.勞動審判在大陸最高人民法院較積極,已採「司法解釋」。

  7.中國大陸勞資爭議處理制度見樹也見林。

  8.仲裁後起訴由勞工自行決定。

    9. 大陸地區勞資爭議法§47 似為無用→但!公營事業工會會爭取回復工作權。

    10. 大陸司法體制對勞資爭議之特別情形,有「酌情受理」規定。

吳全成氏:

1. 澳州勞資關係委員會,設計有如法庭的布局(大陸也是一樣)。

2. 我國勞爭學德國,未見妥當。

3. 勞資爭議與勞資關係間之意義。

4. 澳州每5年做一次調查。

5. 澳州長達80年的工業法庭,另有勞爭仲裁制度。

6. 目前「無薪假」常未告知何時回廠?政府實應有所輔導。

7. 1890 年為分水嶺,澳州正式成立勞資關係委員會! 西澳開始。

8. 澳州1900年定勞資調解仲裁法。

9. 澳州有仲裁、有調解→陳繼盛氏當初認為不應濫行強制仲裁。

10. 澳州強制仲裁、自願仲裁並行。

11. 澳州人民非常信任「勞資關係委員會」

12. 澳州工會先行提出協商,然後再「勞關委」。

13. 澳州有很多是「紙上罷工」。勞資雙方協商交涉上的攻防。

14. 我國應學澳州不應區分「調整事項」、「權利事項」。

    15. 勞爭應分「司法律學」、「行政體系」,勞爭之執行最後由司法執行。

16. 澳州在仲裁進行中可繼續罷工。

17. 澳州80%案件都在「勞關委」處理。

18. 本人認為不應限制誰可不可罷工。

19. 澳州無最低工資,只有行情(最低)工資,值得我國注意。

20. 澳州「勞關委」要求各行各業依行情工資來給薪。

21. 澳洲是民主國家,但由「勞關委」訂定基本遊戲規則。

22. 澳州為實行社會主義的資本主義。

   23. 勞資關係是一切關係中最主要的,我國宜重新省思對勞資關係的定位。

 

丁漢利氏評論:

1. 澳州無論海上、陸上之制度,都非常嚴格。

2. 澳州採用很多國際規則,又加上澳本身的無數規則。

3. 薪水表→沙烏地阿拉伯→由國家擬「行情工資」。

4. 澳州由憲法在上位立法。

5. 澳州因已知英國制度的良寙。

6. 勞資事,政府不可不作為。

7. 澳州專業法庭,我國宜參考且落實之。

 

邱揚勝氏評論:

1. 勞資爭議似不需要用到仲裁。

2. 王建民在大聯盟第3年的薪資仲裁。

3. 連大聯盟都有仲裁機制。

4. 「新光天地」案,台陸各50%股份,台陸進來準備在香港仲裁。

5. 設仲裁委員會,要大家都相信。

6. 公家機關不善於仲裁。

7. 商務仲裁仲裁費很高。

8. 我國「車禍鑑委」有初議及復議,但鑑定結果,不一定信服。

9. 民間仲裁也需有政府介入。

10. 大陸採「調」→「仲」→「訴」。何類勞資爭議可仲裁?

11. 以本國舊有習慣做比較,再談外國制度會較清楚。

    12. 大陸勞爭體制較親切性、便利性,其實台灣亦有?「台」其實更好。

13. 何謂「權利事項」?何謂「調整事項」?可截然劃分嗎?

14. 民訴前常有訴訟內調解程序,但因已有勞爭調解,經常省略。

 

陳麗珍氏:

1. 仲裁係文攻,非武嚇。

2. 仲裁客題→一定的法律關係。

3. 以例言之,結婚等事實「行為」,不得仲裁。

4. 調解、仲裁等必須是和解的事件。

5. 往前看、往以後看→即重視現在及未來。

6. 一定要用書面定訂→書面協議。

7. 一輩子約定不婚之效力?當然不成立。

8. 如有「仲裁協議」存在時,在程序上,應先向法院在審理開始前,先陳明。法院會裁定停止訴訟。

9. 法院曾推雙方選定法官!但仲裁時,雙方可推仲裁人。並可發函要求對方選定。

10. 仲裁人於有利害關係者,不得受選出任。

11. 仲裁機構於全國及各地,均有組織。

 

趙守博氏:

1. 政府官應有擔當!怕熱不要到廚房。

2. 就服法有規定可協商減薪、減工時。

 

鄧學良氏:

1. 陸、澳均採強制仲裁。

2. 勞資爭議如何用仲裁法?

3. 「無薪假」如何用仲裁法?

陳麗珍氏:

1. 仲裁只適用調整事項。

2. 「調」與「權」如何可截然劃分?

3. 勞資於勞動契約有仲裁協議,則應屬仲裁法之仲裁?

4. 「無薪假」是「權利事項」,勞委會視為「調」。

黃啟埴氏:

1. 勞爭仲裁即便有改體制,勞仲人員需專業人員。

2. 現行勞爭仲裁是以集體爭議為標的。

3. 不可期盼政務官超越依法行政,但政務官應有所作為。

姚志明氏:

1. 除勞爭仲裁依協議,可進入仲裁法之仲裁。 勞爭為何不選擇仲裁?

2. 撤銷勞爭仲裁中的不當條款。

3. 明碁電腦不了解德國生態。

黃啟埴氏:

1. 政府應該建立勞資雙方談無薪假的平台。

2. 民間仲裁人員很難建立。

趙守博氏:

1. 就服法有規定勞資雙方協商。

2. 政府宜鼓勵勞資雙方上層團體,來做調整的原則性約定,進行紳士協定。

3. 當初有「勞資自治」的想法。

4. 如由雙方約定,減少工時,當然可減少工資。→這是調整事項。

5. 「協調」將規範化,但不宜「調解」化。

6. 美國AAA的仲裁與裁決並存。

7. 「無薪假」為調整事項。→仲裁→強制仲裁為何不發動?申請調解→減少雇主恣意。→雇主保持原有利潤,實屬可議。

趙守博氏:

1. 找一個有標準性個案來處理,對社會會有帶頭作用。

2. 強制仲裁的結果,如不符理想,將有其他問題出現。

黃啟埴氏:(總結)

1. 政府應明快介入,進行「強制仲裁」。

2. 要進行「無薪假」的企業,應向政府登入,且董監事行為應受管束。

3. 政府對紓困,應同時要求提出「員工權益工作保障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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